函轉嘉義縣政府「110 年嘉義縣庶民產業振興獎勵計畫 」
本縣夜市、公民有市場、商圈、合法觀光工廠、 振興市集、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旅宿業及餐飲業,確實有在本縣實際營業事實者且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合法觀光工廠、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餐飲業及旅宿業僅能以公司或商號資格申請。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食…
衛生福利部公告: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44號 附件:「訂席、外燴(辦桌)服務…
有關近期盛傳「因為政府要納管,未來可能吃不到夜市烤魷魚了」等情事,簡述如下: 1. 食品高溫加工時可能會產生「…
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一日生效。 附「輸入乳製…
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舉辦 110年金帽獎「FDA優良廚師、新秀廚師」選拔活動報名(5/7截止) 依據本會承接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