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嘉義縣政府「110 年嘉義縣庶民產業振興獎勵計畫 」
本縣夜市、公民有市場、商圈、合法觀光工廠、 振興市集、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旅宿業及餐飲業,確實有在本縣實際營業事實者且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合法觀光工廠、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餐飲業及旅宿業僅能以公司或商號資格申請。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食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2003133號 附件:「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
主旨: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月○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5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44號 附件:「訂席、外燴(辦桌)服務…
※ 依據本會承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度「辦理優良餐飲從業人員表揚及年菜記者會計畫」辦理。 ※ 茲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