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公告事項:公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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