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健保局申辦健保費緩繳相關協助措施!

☆申請證件:本人攜帶身分證至本會親辦

一、申請期間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二、認定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2. 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被保險人。

三、緩繳期間
保費年月為109年2月至109年7月之保險費,可申請延緩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分期繳納
辦理緩繳前之健保欠費,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分期繳納;如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則請逕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事宜。

五、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1年內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二)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三)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四)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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