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

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附「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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