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期福利品

於每年6月及12月繳會費時發給,福利品視財務狀況而定。

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

1. 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且無欠繳會費之會員,其子女於國內就讀各科成績及格,並符合標準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不限名額。(享有公費、就讀警專、軍校、補校、學分班等不得申請)

2. 申請成績標準:

    ◎ 國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業平均75分以上;獎學金金額為  $2000

   ◎ 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業平均80分以上;獎學金金額為  $2000

   ◎ 高中、職:學業平均85分以上;獎學金金額為  $1500

        ※備註:就讀嘉中及嘉女或各縣市第一學府者,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均可申請。

   ◎ 國中:學業平均85分以上;獎學金金額為  $1000

3. 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9月10日,由會員自行提出申請,不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4. 準備資料: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備有會員及子女資料)。

5.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重陽敬老贈禮活動

  1. 取得本會會員資格六個月以上而未欠會費之會員,得申請尊親(父、母)之重陽敬老禮品。(公婆不得申請)
  2. 申請期間為每年農曆八月一日至九月九日止。由會員自行提出申請,不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3. 尊親年齡以戶籍記載為憑,實際年齡計算至每年農曆九月九日滿七十八歲者即可申請。兄弟姐妹同為會員者,以一方申請,不得重複。
  4. 申請要件:會員印章、會員本人及尊親之身分證正本(或當星期之戶籍謄本正本),驗畢後立即退還。
  5. 重陽敬老禮品於審查完畢,當日贈給之。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本辦法由理事會議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亦同。

模範勞工表揚辦法

1. 為鼓勵本業勞工堅守崗位、盡忠職守、努力經濟發展社會建設,特定模範勞工選拔要點,以資鼓勵。

2. 凡本會會員,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一般條件一項以上者,得選拔為模範勞工。(五年內不得重複)

     2-1. 基本資料:於去年12月31日前實際從事本業工作滿十年以上,並參加工會達五年以上,敦品勵行、敬業樂群,足為楷模者。

     2-2. 一般條件:
             (1) 堅守工作崗位,犧牲奉獻,工作成績特別優良,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 辦理勞工服務事項成績卓越者。
             (3) 辦理有關勞工之社會服務有優越表現,足為楷模者。以上各項詳舉事證,並以最近三年發生者為限。
     2-3. 模範勞工依下列原則選拔:
             (1) 直接從事勞動之勞工最為優先;但如以現工會幹部身分當選者,其當選名額比例不得逾總名額三分之一。
             (2) 本會會員女性佔多數,為顧及女性選拔名額,並以女性為優先。
     2-4. 選拔作業以本會理事會成立選拔小組,依照前列各條規定,斟酌本身特殊實際狀況慎重選拔。
     2-5. 入選為本年度模範勞工給予獎勵:
             (1) 於會員聯歡大會時公開表揚。
             (2) 訪問國家有關建設或其他工業先進國家;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酌予補助最高新台幣伍仟元,不足之數由受獎人配合自行籌措。

急難救助慰問辦法

◎ 本人結婚

√ 給付金額:$1000
√ 應備證件:戶籍謄本
※ 備註:以一次為限。

◎ 因病住院

√ 給付金額:$600
√ 應備證件:診斷書
※ 備註:連續住院15日以上,同一傷病僅限一次申請。

◎ 父母親、公婆、配偶、子女死亡

√ 給付金額:$1000
√ 應備證件:訃聞或戶籍謄本
※ 備註:同一事故僅限一名申請。

1. 本辦法得於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2.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會員互助辦法

  1. 互助金來源由會員每人每月徵收30元作為互助金。配合徵收經常會費時辦理徵收之。
  2. 未滿65歲之會員因普通疾病死亡者,給付參萬元整;因意外死亡者,給付伍萬元整。逾 65歲(含65歲)之會員死亡者,給付伍仟元整。
  3. 提撥互助金為辛勞於會務工作之會員代表暨會務人員投保意外險。
  4. 本會會員發生重大災變時,得依情況請領互助金,最高給付單次以不超過壹萬貳仟元為限。
  5. 申請權自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論。
  6. 每年視互助金收支狀況,若有不足,由經常會費年度結餘款提撥10%補貼,若有結餘款 ,專款儲存,或提撥部份款項辦理會員福利。
  7. 設置互助金審查小組,並指定一名為審查召集人。
  8. 請領互助金必備資料: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死亡證明書
    (3) 受益人印章 (須為直系親屬)
    (4) 急難救助金須提出村、里長證明,並經審查小組調查屬實者。
  9.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愛心基金辦法

  1. 本辦法依據章程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訂定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成立,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本基金訂名為「嘉義縣餐飲業職業工會愛心基金」。
  2. 本基金秉持著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精神,凝聚眾人之力,拓展社會資源以救急濟困為宗旨。本基金服務對象不分黨派、宗教,純粹社會服務及慈善救濟,配合正副社會福利政策,促進社會安祥和諧為目的。凡認同本基金宗旨,願尊本會規章,並具有愛心願意奉獻自己力量之社會人士,均可參加本基金擔任贊助會員,非本會會員亦可參加。
  3. 本基金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社會急難救助工作 二、辦理貧困扶助、亡故之救濟 三、辦理仁愛之家、育幼院、養老院、身心障礙者與各種災變之慰問濟助。 四、無謀生能力或無人照顧之鰥寡孤獨廢疾之救助。 五、辦理低收入戶之冬令救濟或基金捐獻至功德會等慈善機構統籌運用 六、辦理第一條至第五條以外之其他愛心工作。
  4.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年度編定提撥金 二、會員贊助捐款 三、社會各界慈善人士捐款 四、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5. 本基金經費以專戶存款,財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兼辦,辦理情形及經費運用收支明細,提每年愛心基金大會,審查報告以昭公信。本辦法經提第20屆第5次理監事會及愛心基金會同意後,呈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