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0307.11.90.00-8「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等3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0307.11.90.10-6「歐洲牡蠣」等10項貨品號列,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5月19日貿服字第1110151520號公告(業於111年6月1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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