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健保局提供「健保費緩繳」相關協助措施
若有此需求,請直接連絡本會申請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0年5月21日至110年11月30日。
二、認定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二)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被保險人。
三、緩繳期間:
保費年月為110年4月至110年9月之保險費,可申請延緩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分期繳納:
辦理緩繳前之健保欠費,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分期繳納;如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則請逕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事宜。
五、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1年內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二)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三)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四)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