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福部 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唐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369

(五)傳真:02-26537366

(六)電子郵件:yytnag@fda.gov.tw

 

資料來源: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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