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嘉義縣政府「110 年嘉義縣庶民產業振興獎勵計畫 」
本縣夜市、公民有市場、商圈、合法觀光工廠、 振興市集、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旅宿業及餐飲業,確實有在本縣實際營業事實者且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合法觀光工廠、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餐飲業及旅宿業僅能以公司或商號資格申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220號 附件:「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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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會承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度「辦理優良餐飲從業人員表揚及年菜記者會計畫」辦理。 ※ 茲訂…
有關近期盛傳「因為政府要納管,未來可能吃不到夜市烤魷魚了」等情事,簡述如下: 1. 食品高溫加工時可能會產生「…
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 一、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申請證件:本人攜帶身分證至本會親辦 一、申請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二、認定條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