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嘉義縣政府「110 年嘉義縣庶民產業振興獎勵計畫 」
本縣夜市、公民有市場、商圈、合法觀光工廠、 振興市集、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旅宿業及餐飲業,確實有在本縣實際營業事實者且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合法觀光工廠、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餐飲業及旅宿業僅能以公司或商號資格申請。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8.3.14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523號 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食…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687期】一、汗皰疹癢別亂抓!二、認識食品添加物三、麻醉藥物新選擇—瑞吩坦尼 資料來源?衛…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六條修正,請查照。 資料來源: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