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嘉義縣政府「110 年嘉義縣庶民產業振興獎勵計畫 」
本縣夜市、公民有市場、商圈、合法觀光工廠、 振興市集、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旅宿業及餐飲業,確實有在本縣實際營業事實者且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合法觀光工廠、促參案標的營運廠商、餐飲業及旅宿業僅能以公司或商號資格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44號 附件:「訂席、外燴(辦桌)服務…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食…
主 旨: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應置衛生管 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6…
【說 明】 食品用洗潔劑係指清洗或消毒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之物質,為利大眾明瞭食品 用洗潔劑之管理及正確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