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自110年3月2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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