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二、本次刪除「CCC 0410.00.10.00-2燕窩」1項貨品分類號列,增列「CCC 0410.00.10.10-0燕窩,不論是否經清洗或裁切」,但未進一步加工者」及「CCC 0410.00.10.90-3其他燕窩」2項貨品分類號列。
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0年1月25日貿服字第1097041401號公告,旨揭修正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