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自109年5月1日生效

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一日生效。

附「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署 長 吳秀梅

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一、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含有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 義字樣之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二、實施範圍為 HS Codes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 及 9806 項下且以 0401、0402 及 0403 管理之乳製品(輸入規定為 F01 或 F02)。

資料來源: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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