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
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附「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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