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中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改列輸入規定「838」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月○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5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中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改列輸入規定「838」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2.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03月28日貿服字第1080150694D號公告(業於108年4月1日生效),修正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之輸入規定,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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