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並修正名稱為「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應置衛生管 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名稱並修正為「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部 長 陳時中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
一、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 乳品製造業。
(二) 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 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 即食餐食業。
(五) 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 水產食品業。
(八) 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 健康食品製造業。
(十) 其他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中華民 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三、前點第一項第十款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 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 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實施。
(三)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 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