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本會

本會成立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並獲嘉府社一字第一四五號立案。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縣餐飲業職業工會。
  • 第三條 本會以奉行三民主義、保障會員權益、增學習技能、改善會員生活水準。認識本業安全衛生管理。聯繫會員感情、維護政府政策並推行政令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興業東路316號2樓之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安全衛生及勞工教育之舉辦。
  2. 勞工保險、診療所、互助會、幼稚園、勞工住宅之舉辦。
  3. 會員間及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4. 會員生計、家庭狀況及各種資料之調處。
  5. 會員疑難或法令之解答代書事項。
  6. 關於會務之推展及能達成社會有益目的之必要事項。
  7.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 第七條 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餐飲(廚師、酒樓、餐廳、茶館、什工、冷熱飲等攤販),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而為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身體健康,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八條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雖有前條例所訂資格,不得加入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者。 二、有反對政府之言論及行為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心神喪失者。
  • 第九條 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書乙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繳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 第十條 會員轉業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至於申請退會時應經理事核可後始得辦理退會手續,但入會時所繳費用不得請求退回,應捐作本會經費。
  • 第十一條 會員有發言、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與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 第十三條 會員違背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譽者,經查屬實 後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由理事會議處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 、停權、除名等方式予以處分,但除名須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被除名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欠有會費或其他欠款亦應一併繳清。
  •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凡經會籍清查之會員有選舉權,惟被選舉人須年滿二十歲,依 各鄉鎮市會員戶籍地行政劃分依代表選舉辦法辦理代表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決 通過後實屯。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開會時得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一 人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依照工會法規定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連任人數不得超 過各該名額三分之二,如理事、監事因下列之情事解任而出缺時,由該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一)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二)自動辭職者,經大會通過者。(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大會查屬實者。
  •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並視業務需要得設秘書、組長、幹事、雇員若干人。
  •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但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酌給車馬費,專任 會務人員有給職,其薪給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定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廿二條 本會加入中華民國餐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職權如下:
  • 一、本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
  • 二、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 三、決定本會工作計劃。
  • 四、審查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 五、複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
  • 六、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 七、會員之除名。
  •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三、編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 四、籌集經費及編造預算事項。
  • 五、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 六、審核會員入會、退會之事項。
  • 七、處理會員權益與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 一.召開理事會。
  •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 三、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
  •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六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二、審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 三、考核本會會務人員之勤、惰、言行等事項。
第廿七條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 一、召開監事會。
  •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
  • 三、辦理監事會會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議訂下列四種:
  •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 四、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 註: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理事會、監事會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臨時監事會議。
  • 第廿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 第三十條 本會理、監事開會時,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後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會議,具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 第卅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之,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會員或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會會議訂下列四種:
  • 卅二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1000元。 二、經常會費:每個月150元(每半年一次)。 三、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 四、樂捐款。 五、其他。 註: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員之數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特別基金」「樂捐款」等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徵收之。
  •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編造會計報告書,連同單據憑證送由監事會審核,如會員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審核之。
  •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有關財產處理清償債務或費用,其餘剩餘財產應歸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八章 附則

  •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嘉義縣政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