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須為本會會員
1. 身分證
2. 兩吋彩色照片2張及一吋照片1張
3. 一年內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乙份,檢查項目必備:A型肝炎(抗體IGM)、肺結核(X光)、手部皮膚病、傷寒等要項。
4. 中餐烹調、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
5. 餐飲機構3個月內任職證明正本乙份
6. 申請費用500元
二、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應填妥切結書,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證書號應加列「補」字。
三、申請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需填妥切結書,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舊廚師證書應由補發單位截角收回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四、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