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

本會成立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並獲嘉府社一字第一四五號立案。

✩ 傷病給付

一、普通傷害或疾病

  1. 申請要件: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為1年。
  3. 計算方式:A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因病共住院10天,傷病期間未取得薪資,則A可請領傷病給付為:30300元÷30=1010(日投保薪資) 1010元×50%×7天(住院第4天起)=3535元。
  4. 申請文件:印章、傷病診斷書、存摺

二、職業傷害或疾病

  1. 申請要件: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2.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3. 計算方式:B於92年7月1日遭受職業傷害自92年7月1日至93年9月2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0100元,則可請領職災傷病給付為:20100元÷30=670元 (日投保薪資) 自92年7月4日 (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至93年9月2日止共426日,670元×70%×365日=171185元 (第1年)670元×50%×61日=20435元 (第2年)171185+20435=191620 (可領取之金額)
  4. 申請文件:印章、傷病診斷書或、存摺 、事故證明書及筆錄 (如為交通事故者須備)

✩ 本人生育給付

A. 申請要件: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者後早產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早產】係妊娠週數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依照勞動部103年9月22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34號函釋規定。

B.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C. 申請文件:申請人印章、存摺、出生證明或戶口名簿(已登記入戶)。

§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5)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D. 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 老年給付

▻ 請領資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如下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 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108
109-110
111-112
113-114
115-116
出生年次
民國46年
以前
出生
民國47年
民國48年
民國49年
民國50年
民國51年
以後
出生

(一) 說明:年資最高計算至65歲或30年。

(二) 應備資料:須本人親辦

1. 身分證正本
2. 存摺 (如有特殊狀況不便匯入帳戶者可開立專戶)
3. 印章

✩ 年金給付:
(一) 申請要件: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民國106年以後,每兩年調高1歲)
(二) 給付標準
1.最高5年平均投保薪資x年資x所得替代率+3000
2.最高5年平均投保薪資x年資x所得替代率
(三) 說明:年資可持續計算至退休,不受30年或65歲之限制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108
109-110
111-112
113-114
115-116
出生年次
民國46年
以前
出生
民國47年
民國48年
民國49年
民國50年
民國51年
以後
出生

✩ 家屬死亡給付

1. 申請要件: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
(1)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3. 說明: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時,請領父母死亡給付,以一人為限。

4. 申請文件:死亡證明書、受益人存摺、印章

※備註:檢附文件於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需經由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如:外文翻譯中文譯本驗證由國內公證人認證;大陸地區則需備有被保險人與亡者關係公證書,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本人死亡給付

一、申請條件:
(一)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條件或無遺屬者。
(二)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民國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

二、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按其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5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 普通傷病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按起死亡之前6個月之月平均投保薪資給與遺屬津貼。
     (1) 生前加入勞保未滿1年者,一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2) 生前加入勞保已滿1年未滿2年者,一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3) 生前加入勞保滿2年者,一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不論加入保險年資,按其死亡前6個月之月平均投保薪資,給與40個月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4. 被保險人死亡,未遺有前項法定受益人時,不給與遺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殮葬證明文件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三、說明: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重複申請,申請期限自死亡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申請文件:受益人印章、受益人存摺、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同戶籍一份即可)

✩ 失能給付

一、申請要件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2.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三、說明:失能年金申請者須符合勞保局相關規定始可申請。詳情請至勞保局網頁查詢。

四、應備資料
   1. 失能診斷書
   2. 存摺 (如有特殊狀況不便匯入帳戶者可開立專戶)
   3. 印章

✩ 職災醫療給付

一、申請條件:因職業災害受傷(門診)或住院。(受傷後請盡速就醫,並至工會開立職災門診單)

二、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三、說明: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四、應備資料
   1. 傷病診斷書
   2. 職業傷害目擊者證明書
   3.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需備駕照、路線圖、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4. 店章或名片、菜單
   5. 存摺 (如有特殊狀況不便匯入帳戶者可開立專戶)
   6. 印章